第十四条

有效

国有企业负责人应当对企业的技术进步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技术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效等纳入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范围。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