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二章 企业技术进步第十四条有效国有企业负责人应当对企业的技术进步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技术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效等纳入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范围。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