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鼓励并支持企业参与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的制定。对于在已颁布实施的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的制定中起主导作用的企业,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扶持。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