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二章 企业技术进步第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和金融等措施,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活动。鼓励企业引进和吸收先进技术、设备,购买有利于提升本市产业核心竞争力的专利和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