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二章 企业技术进步第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之间加强产、学、研合作,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紧密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以增强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和区域科技竞争力。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的科学技术创新项目,鼓励企业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同实施。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