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历史建筑维护修缮的需要,组织编制维护修缮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