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和修缮计划的要求,负责对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从保护资金中对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给予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

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所有权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