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十九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和传统村落、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设置明显的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范围。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