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加强对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的普查、登记、建档及管理,对具有突出价值并且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当逐步申报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文物的保护需要,制定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

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