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十八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专业人才的培育和引进力度,增加对人才培养和使用的投入。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