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等保护规划的内容和组织编制、审批、修改等程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编制应当注重整体保护,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保护与之相联系的建(构)筑物、街巷、山河水系、绿地等物质形态和环境要素,充分展示历史文化传统。

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批准公布后,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编制保护规划。

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