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在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在核心保护范围内,除新增必要的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确需新建、扩建的,应当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批准之前应当征求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二)在建设控制地带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筑控制要求,应当维护传统格局,延续历史风貌,在高度、体量、色彩等方面与历史风貌相协调。
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