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保护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的民俗、传统戏剧、优秀传统文化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以及与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场所:
(一)女书习俗,舜帝祭典,瑶家坐歌堂,洗泥节、奏铛、抬阁等民俗;
(二)祁剧、祁阳小调、道县调子戏、零陵渔鼓、花鼓戏等传统戏剧和曲艺;
(三)瑶族长鼓舞、串春珠、瑶族伞舞等传统舞蹈;
(四)盘王大歌、舜帝与娥皇女英的传说、状元李郃的传说等民间文学;
(五)过山瑶瑶歌、九嶷山瑶歌、蝴蝶歌、道州山歌等传统音乐;
(六)瑶族织锦、东安鸡制作等手工艺;
(七)道州龙船赛、东安武术、瑶族医药风湿骨痛“贴丹灵”疗法等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