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对象第十条有效保护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物。永州古城重点保护历史城区内柳子庙、零陵文武双庙、朝阳岩石刻、淡岩石刻、涧岩头周家大院古建筑群、廻龙塔、李达故居、《永州八记》和“永州八景”相关遗迹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