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擅自停用停车场(库)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改变停车场(库)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每日每平方米三元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