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所占绿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0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