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0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