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0,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