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擅自堆放物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擅自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0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