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擅自堆放物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擅自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