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0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