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饲养犬类等宠物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宠物产生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0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