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条有效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情况确需饲养的,应当经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0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