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0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