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所需经费,推广先进技术,完善基础设施,提升服务水平。

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