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在公共场所设置公共张贴栏,并负责日常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悬挂、张贴宣传品。需临时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符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规定。标语、宣传品设置期满后,应当及时撤除。禁止在城市建(构)筑物、城市道路、护栏、路牌、电线杆、路灯杆、绿篱等设施及树木上喷涂、刻画、粘贴、晾晒。地方法规 ·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