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四项规定的,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处设施造价的二倍罚款。

(四)违反第六项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