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公园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携带犬只进入设有禁止性标志公园的,由公园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0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