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携带犬只进入设有禁止性标志公园的,由公园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