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砍伐和破坏公园内的树木。确需迁移或者砍伐公园内树木的,实施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事先征得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依法进行。

地方法规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