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做好防风、防雷、防火、防涝、防震等工作,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类设施、设备应当采用合格产品,安全提示标志明显清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和安全检验,定期检查维护,保持完好、安全、有效;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特种设备的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二)危险地带应当设置警示标牌、救生设施,非游泳区、防火区、禁烟区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标志;

(三)公园建(构)筑物、大型游乐设施、制高点等应当依法安装防雷装置;

(四)按规定设置消防水源和消防设施,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五)公园内已建成的水、电、燃气、通信等管线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管线产权单位进行整改。

地方法规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