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公园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服务第十七条有效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公园管理制度;(二)建立公园档案并妥善保存;(三)保持绿化景观和园容园貌良好,维护正常游览秩序;(四)做好公园内蚊、蝇、鼠、蟑螂、白蚁等有害生物的防治;(五)保持公共设施的数量和种类,并保证其正常使用;(六)制止破坏公园设施、景观的行为;(七)保护古树名木、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