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公园内不得建设与公园功能无关的建(构)筑物。

公园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构)筑物,不得损害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地方法规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