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口香糖、塑料袋、玻璃瓶等废弃物,处50元以下罚款;

(二)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它物品,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从建筑物或者车窗向外抛弃物品,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四)在垃圾收集容器内倾倒污水及带明火的垃圾,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五)在殡仪馆和墓园外焚烧冥纸、冥币等丧葬物品,处50元以下罚款;

(六)非因特殊需要饲养家畜家禽,处50元以下罚款;

(七)携带宠物出户时未将宠物放入宠物笼或者未束牵引带,未及时清理宠物排泄的粪便,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八)携带宠物进入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医疗机构诊疗场所、教育机构办学场所、图书馆、体育馆、餐饮店等封闭的公共场所,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