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车辆清洗和维修的废油、废液等污染路面,影响周围环境的;
(二)将垃圾、污水混倒入污水收水口的;
(三)在居民住宅楼顶部、阳台外和窗外或者其他公共场所搭建鸽舍、宠物禽类棚笼等设施的;
(四)将废弃物、污废水、油污倒入绿地、树坑、雨水箅或者路面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行为,造成路面损坏、污染或者树木、花草死亡的,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