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施工围挡,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占用道路和绿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堆放物料超过围挡高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