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道沿石两侧未施划停车泊位的区域停车,或者未按照标线要求停车的,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擅自在道沿石两侧开放空间施划、撤除、圈占停车泊位,或者采取设置地锁、隔离桩墩等方式妨碍停车泊位正常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