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临街的经营者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展示商品或者加工作业,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
(二)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临街建筑物、构筑物迎街外墙上增设门、窗或者拆改门、窗,不涉及承重结构和共用部分的;
(三)因特殊需要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设置的专用设施,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
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