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城市公共厕所应当按照公厕管理标准进行维护、保洁,保证环境整洁、配套设施齐全、功能完善和正常使用。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