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拆除公共厕所、生活垃圾转运站等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