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规划、组织建设公共厕所、生活垃圾转运站等环境卫生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公共厕所、生活垃圾转运站等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城市建设相关工程项目配套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公共厕所、生活垃圾转运站等环境卫生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移交卫生健康部门进行管理,并办理移交手续。

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