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餐饮服务以及其他企业、机关、院校等单位的食堂、餐厅经营者应当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进行运送、无害化处理。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