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工业、医疗、屠宰、生物制品等产生的垃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排放。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