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从事车辆清洗和维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设置污水排放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废油、废液等污染路面,影响周围环境。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