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禁止下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口香糖、塑料袋、玻璃瓶等废弃物;

(二)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它物品;

(三)从建筑物或者车窗向外抛弃物品;

(四)在垃圾收集容器内倾倒污水及带明火的垃圾;

(五)在殡仪馆和墓园外焚烧冥纸、冥币等丧葬物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损害环境卫生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