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十九条有效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出现破损、残缺的,由产权单位或者经营管理单位及时修复。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前需要分界的,应当选用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栅栏、绿篱、花坛、草坪等方式处理,并保持整洁、完好。出现破损、残缺的,由产权单位或者经营管理单位及时修复。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