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按标准设置施工围挡,并将不低于三分之一的面积用于发布公益广告。施工场地内堆放的物料不得超过围挡高度。除涉及道路的施工项目外,施工围挡不得占用道路和绿地。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