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容貌标准明确各类施工围挡的样式、标准,并通过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形式予以公布。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