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沿石两侧开放空间施划、撤除、圈占停车泊位,或者采取设置地锁、隔离桩墩等方式妨碍停车泊位的正常使用。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