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容管理要求和机动车停放状况,可以在道沿石两侧施划机动车停车泊位,标明停放位置和朝向,停车泊位不得占用盲道。

在道路两侧规定地点停放机动车,应当整齐有序,不得乱停乱放。

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