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由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