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配置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的,由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