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配置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的,由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