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八、九、十、十一、十二项规定的,由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